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股东是否对欠债承担责任需分情况讨论:
- 一般情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若已实缴出资且不存在以下情形,通常无需额外担责。
- 例外情形:
- 股东未实缴或抽逃出资的,需在未缴/抽逃范围内担责
- 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承担连带责任
-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如公私账混同)导致债权人受损的
- 法律依据:主要参考《公司法》第20条(法人人格否认)、第63条(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倒置)等规定。
建议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但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上述例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