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保理合同的主要规定集中在合同编第十六章(第七百六十一条至第七百六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
- 保理合同定义(第七百六十一条):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或未来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催收、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
- 合同形式要求(第七百六十二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虚构应收账款效力(第七百六十三条):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的,不得对抗善意保理人。
- 转让通知效力(第七百六十四条):债权人转让应收账款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 基础交易变更限制(第七百六十五条):债务人收到转让通知后,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 有追索权保理(第七百六十六条):保理人可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或要求回购。
- 无追索权保理(第七百六十七条):保理人应承担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商业风险。
- 多重保理清偿顺序(第七百六十八条):按登记时间先后确定优先顺位。
- 适用债权转让规定(第七百六十九条):本章未规定的适用债权转让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