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中,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主要涉及权利冲突时的优先顺序:
- 租赁在先原则:若租赁关系成立于抵押之前,根据"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有效。
- 抵押在先原则:若抵押登记先于租赁关系成立,抵押权实现时可对抗租赁权,承租人可能面临合同解除风险。
- 公示要求:不动产租赁超过6个月建议登记备案,动产租赁需实际占有,以增强对抗效力。
- 特殊情形:法院可除去租赁权拍卖的情形包括:恶意串通、影响抵押权实现、未书面备案的长租约等。
实务中需注意:抵押物价值评估应考量现有租赁关系,而承租人也应核查标的物抵押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