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申请再次鉴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
  • 初次鉴定的结论书原件
  • 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 近期的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