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完成后,如果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重新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但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不可重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