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18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具体补偿标准需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

  • 收养关系存续时间
  • 实际支出的抚养费用
  • 当地生活水平
  • 养父母的经济状况
  • 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