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债务人实施了损害债权的行为(如无偿/低价转让房产)
- 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
- 债务人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
- 受让人明知该转让会损害债权人利益(恶意情形下)
撤销权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不超过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撤销权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不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