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需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载明以下内容:

  1. 复议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2. 原执行异议案号及裁定要点
  3. 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
  4. 附相关证据材料清单

注意事项: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但法院认为必要的可裁定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