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复议是指当事人对法院执行行为不服时,依法向上一级法院申请重新审查的程序。主要规定如下:

  1. 申请期限:应在收到执行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
  2. 受理法院:向作出执行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3. 材料要求
    • 复议申请书(载明异议内容和理由)
    • 原执行裁定书复印件
    • 新证据材料(如有)
  4. 处理时限:复议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作出裁定
  5. 效力规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但法院可裁定中止

特殊情形: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