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申请复核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 提交复核申请: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书后15日内向原鉴定机构或上一级司法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 材料审查:复核机构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 专家复核:受理后由3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复核组,必要时可要求原鉴定人说明情况或补充材料。
  4. 出具结论:复核组应在30日内出具复核意见,维持、变更或撤销原鉴定意见。
  5. 异议处理: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注:具体时限可能因地区和案件类型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司法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