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结果复议程序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提交复议申请: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时,需在收到鉴定报告后15日内向原鉴定机构或上一级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书面复议申请。
  2. 材料审核:鉴定机构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完整性,并通知申请人是否需要补充材料。
  3. 重新鉴定: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将进入重新鉴定流程,由原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或由上级机构重新鉴定。
  4. 出具复议结论:复议鉴定完成后,应在30日内出具新的鉴定意见书,并说明变更或维持原结论的理由。
  5. 救济途径: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不同地区可能存在程序细节差异,建议咨询当地司法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