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诉讼时效为1年,自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时效不受此限,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