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特殊情况下(如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仲裁时效不受一年限制,但应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