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的"一裁终局"是指某些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仲裁裁决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下两类争议适用一裁终局:

  1.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2.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对一裁终局裁决不服的,仍可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只能在有证据证明裁决存在法定错误时,向中院申请撤销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