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举证期限一般由仲裁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通常为10-15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若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仲裁庭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采纳。因客观原因无法在期限内举证的,应在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延期。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举证期限一般由仲裁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通常为10-15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若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仲裁庭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采纳。因客观原因无法在期限内举证的,应在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