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和被告的确定依据如下:

原告的确定

  1. 行政相对人: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如被处罚人)
  2. 利害关系人:行政行为虽未直接针对,但实际影响其合法权益的主体
  3. 特殊情形
    •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作原告
    • 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实体可作原告

被告的确定

  1.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以实施机关为被告
  2. 复议机关
    • 复议维持: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 复议改变:仅复议机关为被告
  3. 委托行政: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4. 派出机构:有法律授权的可独立作被告,否则由设立机关作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