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管辖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 一般管辖: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管辖。
  • 特殊管辖:针对特定领域(如海关、税务等)由专门法律规定的复议机关管辖。
  • 转送管辖:复议机关发现案件不属于自身管辖时,依法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 指定管辖:因管辖权争议或特殊情况,由共同上级机关指定某一机关管辖。
  • 自我管辖: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对自身行为复议时,由原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