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1. 被告(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 原告(行政相对人)的举证责任:原告需证明行政行为存在,并在特定情况下(如行政赔偿、不作为案件)承担部分举证责任。
  3. 第三人举证责任:第三人可以提供证据支持自身主张,但通常不承担主要举证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