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主要体现以下规则:

  1. 复议前置情形: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未经复议直接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如自然资源权属争议案件)。
  2. 自由选择原则:多数行政争议可自主选择复议或诉讼,但选择复议后对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起诉。
  3. 复议终局情形:国务院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或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如省级政府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复议决定),不得再提起诉讼。
  4. 起诉期限计算: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一般为60日)后15日内起诉。

特殊说明: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时),需在起诉时一并列明原机关和复议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