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并非最终救济途径,当事人仍享有司法救济权利。

具体适用情形如下:

  • 对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决定不服,应以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 对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决定不服,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注意事项:

  1. 一般诉讼时效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2. 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
  3. 需准备复议决定书、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