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诉讼时效最长规定如下:

  1. 一般诉讼时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 最长保护时效: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特殊说明:如果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