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这些法律规定确立了行政诉讼中"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同时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证明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