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以下行为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
  •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 行政法规、规章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 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 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