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管辖权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 本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该部门的本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 垂直领导部门的特殊规定:海关、金融、税务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 省级以下政府的管辖:对地方各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复议。
- 省部级机关的自我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原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 特殊情形管辖: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