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时效和民事诉讼时效并不相同,主要区别如下:

  • 行政诉讼时效:一般为6个月(《行政诉讼法》第46条),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 民事诉讼时效:通常为3年(《民法典》第188条),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

特殊情形下两者均存在时效中止、中断及特殊期限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