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案件中,当事人是否承担诉讼时效的问题主要依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超过诉讼时效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但存在以下例外情形: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
- 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之日起计算)
- 涉及不动产案件的(最长不超过20年)
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时,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权,这是行政诉讼区别于民事诉讼的重要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