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期间,强制执行需遵循《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具体规则如下:

  1. 原则上停止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6条,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被告或法院可裁定停止执行。
  2. 例外情形:若行政行为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法院可依申请裁定停止执行。
  3. 先予执行:对追索抚恤金、社保待遇等紧急案件,法院可依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4. 非诉执行程序:行政机关在当事人不履行且法定期限届满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53条)。

注意事项:强制执行需由法院审查合法性,行政机关无权直接强制。当事人对执行裁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