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事实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具体分析如下:

  1. 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将"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纳入受案范围,事实行为若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可提起行政诉讼。
  2.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包括"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行为属于行政执法的表现形式之一,符合受理条件。

典型事实行为包括: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检查、行政登记等程序性行为。当事人认为此类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在60日内申请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