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管辖范围主要包括:

  1. 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 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 特殊情形:对派出机关、被授权组织等作出的行政行为,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特殊领域如自然资源确权行为,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后才能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