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是两种不同的司法监督程序,主要区别如下:

  1. 法律依据不同:撤销裁决依据《仲裁法》第58条,不予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4条或第281条(涉外仲裁)。
  2. 申请主体不同:撤销仅限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可由被执行人主动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审查。
  3. 审查阶段不同:撤销在裁决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不予执行在强制执行阶段提出。
  4. 法律后果不同:撤销后裁决彻底失效;不予执行仅阻却本次执行程序,裁决效力仍存。

二者共同点在于:均需符合法定事由(如程序违法、证据伪造等),且法院均只进行程序审查,不涉及实体裁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