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和撤销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依据不同:不予执行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撤销仲裁裁决则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2. 申请主体不同:不予执行只能由被执行人提出;撤销申请可由仲裁案件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
  3. 审查标准不同:不予执行审查包括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撤销裁决原则上仅审查程序问题。
  4. 法律后果不同:裁决被撤销后完全失效;不予执行仅阻却强制执行效力。
  5. 管辖法院不同:不予执行向执行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中院申请。

两种程序都是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方式,但适用情形和法律效果存在显著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