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 没有仲裁协议的;
  2.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根据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