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是两种不同的司法监督程序,主要区别如下:

  1. 法律依据不同:撤销裁决依据《仲裁法》第58条;不予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4条。
  2. 申请主体不同:撤销由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由被执行人提出。
  3. 审查标准不同:撤销侧重程序合法性;不予执行还包括实体证据问题。
  4. 法律后果不同:撤销后裁决失效;不予执行仅阻却强制执行力。

二者共同构成对仲裁裁决的双重司法监督,但不得以相同理由重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