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法律框架下,合作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主要依据以下条款及原则:

  1.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民法典》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2. 合同履行证据:需提供书面合同原件、补充协议、往来函件等,证明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第469条)。
  3. 违约行为证据:如对方未履行义务,需提供催告记录、履约过程记录(聊天记录、邮件、转账凭证等)。
  4. 损失证明:主张损害赔偿时,需提供财务凭证、评估报告等量化损失(《民法典》第584条)。
  5. 电子数据证据:微信、邮件等电子证据需保留原始载体,必要时公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

提示: 特殊情况下(如对方否认合同真实性),可能需申请笔迹鉴定或电子数据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