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期间,当事人一般不能就同一行政行为同时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若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被受理的,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但若复议机关已受理复议申请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起诉。

特殊情况:若行政诉讼针对的是行政行为的结果,而行政复议针对的是程序违法等问题,可能允许并行,但需结合具体案情和法律程序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