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程序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程序。

行政复议的基本程序:

  1. 申请:申请人需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交书面或口头申请。
  2. 受理:复议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 审理: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可能采取书面或听证方式。
  4. 决定:复议机关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
  5. 执行:复议决定生效后,相关方需履行决定内容。

注意事项:

  • 复议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原行政行为的执行
  •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部分领域(如税务、海关)实行复议前置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