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第三人参与复议的期限如下:

  • 第三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机关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 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 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期,但需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