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申请行政复议流程如下:

  1. 提交申请:向作出行政决定的上级检察院或同级政府提交书面复议申请,需在收到决定后60日内提出。
  2. 材料准备:包括复议申请书(载明申请人信息、请求事项、事实理由)、原行政决定书复印件、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3. 受理审查:复议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材料不全的需补正。
  4. 复议审理: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杂案件可延长30日。
  5. 结果送达:复议决定书将书面送达申请人,不服结果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注意事项: 复议期间原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可申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