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确定如下:

  1. 一般期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 期限起算: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3. 例外情形: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