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复议期限主要规定如下:
- 《行政复议法》第9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5条:明确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方式,包括当场作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情形的起算时间。
- 《行政诉讼法》第45条: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起诉期限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若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特殊领域法律可能规定不同期限(如税收、海关等),需结合具体条款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