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纳税人权利救济的两种重要途径,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 程序衔接关系:行政复议通常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纳税人需先申请行政复议,对结果不服方可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审查范围差异:行政复议可审查税务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行政诉讼原则上仅审查合法性。
  3. 处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由税务机关上级机关处理,行政诉讼则由人民法院审理。
  4. 时效区别:行政复议申请时限一般为60日,行政诉讼则为6个月(经复议的案件)。

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救济路径,但需注意程序要求和时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