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 申请权:对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提出复议申请
  • 委托代理权:可委托1-2名代理人参与复议
  • 陈述申辩权:就争议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陈述申辩
  • 证据提交权:提供有利于自身主张的证据材料
  • 查阅权:经复议机关许可可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 撤回权:在复议决定作出前可撤回申请
  • 救济权: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赔偿请求权:认为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可一并提出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