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中:

  •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管理人员,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10万元罚款。
  • 第九十六条: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20万元罚款。
  •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事故等级处30-2000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度收入30%-80%的罚款。
  • 第一百一十四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可采取停电、停供民爆物品等措施,并处10-50万元罚款。

处罚类型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具体裁量标准由《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