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指定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具体折抵规则如下:

  1.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
  2.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

注意:指定监视居住期间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执行处所,折抵需经法院最终判决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