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行政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可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包括: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 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若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应当予以撤销,且被许可人基于该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