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可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包括:

  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3.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5. 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