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权机关应当予以撤销。被许可人基于该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但因行政机关过错导致被许可人合法权益受损的,行政机关应依法给予赔偿。

越权行政许可的效力认定要点:

  1. 越权许可自始无效,但需经法定程序撤销
  2. 撤销后溯及既往失去法律效力
  3. 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可例外保护
  4. 撤销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可以不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