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 行政性:由行政机关主导处理,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机制
  • 准司法性:遵循类似司法程序的审理规则,但程序相对简化
  • 救济性:为公民、法人提供权利救济途径
  • 效率性:处理周期通常比诉讼程序更短(一般60日内结案)
  • 前置性:部分领域需先复议才能提起诉讼
  • 全面审查:既审查合法性也审查合理性
  • 不收费: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