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

  1. 行政性: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
  2. 便捷高效:程序相对简单,处理周期较短,成本低于行政诉讼。
  3. 全面审查: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审查合理性。
  4. 不收费原则:申请人无需缴纳费用(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5. 前置性:部分案件需先复议才能提起诉讼(如税务、自然资源确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