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准司法性:行政复议兼具行政性与司法性,程序上比普通行政行为更严格。
  • 层级监督:由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纠错机制。
  • 效率优先:相比诉讼程序,行政复议期限更短(通常60日内审结),成本更低。
  • 全面审查:既审查合法性,也审查合理性(如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 书面审理为主:原则上不开庭,但可依申请或需要时调查取证、听证。